12月2日是第14个全国公路安全日。当天,北京西城法院就典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。当天报道的一个典型案例中,刘某在小巷里骑着电动自行车。车底擦过地面凸起,导致刘先生摔倒受伤,车辆也受损严重。刘先生认为,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管理部门应对高地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。庭审期间,建筑公司要求对刘某的车进行法医检查。鉴定结果确定,刘先生的车辆超标,经过改装,不符合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,属于摩托车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超限。驾驶不专心,路面隆起约5厘米,坡度较缓。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先生自身的疏忽,他应对事故承担80%的责任。
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秦学伟提醒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电动自行车生产、销售者不得将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,购买者也不得擅自修改、调整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并在道路上骑行。超标的电动汽车普遍具有质量大、速度快的特点,这对骑行者自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构成了极大的危险。为避免增加交通事故风险,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自觉抵制调速、改装等行为,拒绝超速、超重骑乘电动自行车es. (记者刘诗静)
责任编辑:【修吉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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